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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市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文章出处:环保在线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9-09-20 09:10:0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盐城市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5 年以来,我市将市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颁布了《盐城市市区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 年,“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又明确了各县(市、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明显。为全面消除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补齐污水设施短板、提升水环境质量,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6号)和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坚持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部署要求,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确保用 2 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严格标准,系统治理。科学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坚持“一河一策”,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成效巩固。坚持全面系统整治,推动整治工作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城市双修”以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水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强化城市(县城)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健全城市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坚持质量第一,对完成整治的水体开展效果评估。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督促继续治理。
 
  (三)主要目标。到 2019 年底,市区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整治成效得到巩固。到2020 年底,全市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88%,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全面核查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底数。
 
  各县(市、区)要再次认真组织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建成区尚未实施整治的黑臭水体数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开展治理。
 
  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指标要求,制定黑臭水体分布图,科学评估整治工作进展。加快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程,排查出的所有黑臭水体,全部列入 2019 年和 2020 年整治计划,各地要在全面核查黑臭水体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我省高质量发展指标监测评价要求,绘制黑臭水体分布图,要尽快编制“一河一策”整治方案,抓紧组织专家论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实行挂图作战、逐个销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多措并举加快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
 
  1.“拆”,即拆除侵占物体,退让河道蓝线。编制出台城市水体蓝线规划,开展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工作,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确保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浜”,加强城市水系沟通,加强对城市“暗涵”的清疏及治理,探索暗涵内污水排口整治的方法和路径。(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截”,即开展控源截污,实施污水纳管。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有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相关文件,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不断提高排污口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每个排污口进行登记建档。加强部门联动,在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发现非法排污口,应及时通报环保部门。通过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县城)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整治到位。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的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其他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均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入园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的接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避免对城市建成区水体产生负面影响,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对沿河湖岸线进行海绵化改造,使雨水经过生态岸线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后入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3.“清”,即实施河道清淤,清除内源污染。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定期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形成轮浚机制,减少底泥沉积物污染。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清淤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20 年底前,所有城市(县城)黑臭水体全部疏浚一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划定河湖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清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的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建立工作台账。(市城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修”,即开展生态修复,增加自净能力。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在满足城市防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已有硬质驳岸实施生态化改造,减少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城市水体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引”,即实施引水工程,加大引流补水。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参与)
 
  6.“测”,即动态开展监测,综合评估效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9 年 9 月份前,制定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制度,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四项。开展黑臭水体水质定期监测,每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监测一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实施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促、协调和指导。适时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管”,即推行许可制度,创新管理举措。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不达标排放的相关企业、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河长制、湖长制的要求,明确城市(县城)建成区内每个黑臭水体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管理到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按照《盐城市河长制履职办法》规定做好巡河、治河、护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等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的日常维护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 5―10 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权责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1.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调查与评估,完善相关规划,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消除管网覆盖空白区。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现状排查,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的管道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提升污水处理效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定位系统,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2020 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3.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强化市县联动,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全面整合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资源。通过市场化的办法,实现政企分开、厂网一体化运作,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养护污水管网的主体责任,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进行设施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同时要注重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管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管理。实施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运行工程,完善配套管网,按照“十个必接”(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非化工工业集中区、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宾馆、饭店和浴室)原则,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充分发挥设施效能。加强对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鼓励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运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保障运营经费,加大上岗培训力度,努力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2020 年底前,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运行,污水处理率达到 7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在切实核清建成区内水体黑臭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最新情况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实施方案,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须在 2019 年 9 月底前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把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环保部门要做好牵头加强统筹,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盐城银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市委编办、市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技术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实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和成效。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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